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
- 分类:行业资讯
- 发布时间:2013-04-29 02:32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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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13)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
市住建委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土方运输、渣土处置的监管和道路保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园林局负责绿化养护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占道施工、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出入口或通道的交通安全秩序监管。
上述各部门监管职能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要求的,从其规定,各职能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
江南六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单位自有房屋拆除工地、小区环境整治出新工地及由本区立项的项目、依法不需要立项的项目的监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本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各功能板块区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
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地铁指挥部、保障房建设指挥部、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等应加强对各责任区域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三、明确主体责任,促进施工现场管理
(一)建设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组织责任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文明施工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须明确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合理安排工期,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确保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支付到位。
3.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做好现场管理,特别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4.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平台的设置,并报工程监督机构验收。
5.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明确一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负责驶出车辆的清洗及工地内外道路的清扫保洁,并与施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费用支付及赋予施工企业的管理权限,此协议作为建设单位与工地内所有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附件。工地内各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服从负责工地清洁保洁的施工企业的管理。
6.工程涉及影响道路交通的,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设施完善,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恢复或增设交通设施。
(二)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责任单位,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结合周边环境和现场管理标准组织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和建立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应执行施工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和施工前交底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加大资金与人力的投入,确保各项文明施工措施落到实处。
3.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冲洗设备,负责冲洗平台的维护,建立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确保泥浆不外溢,车辆不带泥上路。
4.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必须完成基坑外侧与场内主要道路之间、操作场地的地面硬化。裸露的土方、易扬尘材料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周期内负责施工现场门前及左、右各50米内道路的卫生保洁工作。
6.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土方及混凝土承运单位的文明施工教育与管理工作。
7.施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按要求设置维护交通安全的设施,加强现场道路交通疏导。
(三)渣土运输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渣土承运单位信息应在工地大门口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在土方施工现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并做书面验收记录,配合和服从负责工地清洁保洁的施工企业的管理。
3.运输车辆应当密闭,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超载,车辆未冲洗干净不得出场。
(四)监理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建立程序检查及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的工程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四、明确监管措施,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政府(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指挥部等要切实加强区域内工地管理,发现问题限期督促整改,要以场地平整、桩基施工、土方开挖、渣土运输以及房屋拆除为重点强化工地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立开工前的验收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监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台的设置及管理职责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和渣土准运手续,建设单位不进行开工验收即施工的,工程监管部门应向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报告。
(二)实施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制度。各区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应建立文明施工长效监管机制,健全文明施工诚信评价体系,对文明施工管理不力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实施全过程评价机制,对地基基础施工阶段严重违反文明施工标准的工程项目限制参与文明工地的评比。对通过文明工地考核的施工现场,后续施工阶段严重违反文明施工标准的,取消该项目文明工地资格。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或被市民投诉存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地,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其责令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规定时间没有整改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黄牌警示,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两次黄牌警示的给予红牌警示,对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限制在我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资格报名,并在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平台发布。红黄牌警示制度的细化配套措施由市住建委另行制定发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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