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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    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

  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两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桩基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数量尚应符合以下要求:桩基设备在6台及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监理工程师(不足6台的按6台计),监理员的配备数量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第八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要求办理。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确有需要时履行相关报告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均应配备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等仪器设备,并建立台帐,定期检定。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附件一)的要求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括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幕墙安装、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附件二)的要求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20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20层及以上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 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三)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措施、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不执行本规定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的评选。质量监督机构对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略)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略)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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