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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2〕16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有利于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关系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工作,深刻认识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落实以企业负责人为核心的扬尘控制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建筑施工控尘、降尘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的领导牵头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具体办法,并按职责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具体实施并指导辖区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全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并推广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及控制责任人制度。

  (二)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制定和报批工作,并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具体负责建立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指定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巡视、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监督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现场管理机构建立,扬尘控制责任落实到位等情况,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不力等行为及时制止。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扬尘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在控制施工各类活动产生扬尘方面,要突出抓好扬尘控制方案、裸露区域覆盖、扬尘控制宣教、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着重落实施工各阶段扬尘控制保障措施,做到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科学管理、标本兼治,确保将建筑施工扬尘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围。

  (一)在施工组织管理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现场应按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规定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3、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后档板不超高,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经监督机构核查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6、建筑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禁止使用空气压缩机式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不得用不具备封闭围档功能的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9、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对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现场管理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必须合理选址、正确用材,确保使用功能和卫生、环保、消防等符合要求;现场装备式轻钢活动板房应符合《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要求,禁止使用水泥预制板式活动房屋和简陋工棚。

  (二)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除遵守施工组织管理中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企业运输处置。

  2、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3、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

  4、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当暂停扬尘点的土方开挖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严禁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5、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现场防护应封闭严密、牢固整洁,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 m。

  6、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7、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8、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禁止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并采用垂直机械清运或管道清运方式,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模板体系拆除和外架拆除时,模板、钢管的清理吊运,应当捆扎紧实后垂直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密目网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除遵守施工组织管理中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应采用封闭警示亮化围档隔离,沿线应设置提示、告示和警示等标志;围档高度不得低于是1.8m,围档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档底边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档应有专人保洁维护,做到牢固、稳定无破损,整洁、美观无污染;施工周期短,或需频繁调整作业面的,可采用封闭警示护栏隔离。

  2、施工现场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冲洗设备,专人负责进出车辆清洁;经监督机构核查确不具备设置冲洗设施条件的,应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以防污染城市道路。

  3、施工通道、周边社会通道应硬化处理,及时保洁、养护,做到无坑洞、无积水等,不得影响交通及安全,施工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组织。

  4、施工现场开挖路面、拆除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现场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应采用湿作法施工。

  5、施工现场禁止拌合混凝土、砂浆、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材料;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混合料施工时序,及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

  6、施工现场工地泥浆、垃圾等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不得堵塞周边排水设施;作业面应工完料净,剩余材料、祼露土方应及时清运或有效覆盖。

  7、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开挖后应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原则上不超过7日,确因施工技术要求延长土方回填时限,应对土方采取相关防尘措施。

  8、管线施工、沟槽恢复须实施围档作业,移交开放交通时间时须落实验收手续,保证施工期间社会通道通行要求。白天需要开放交通的路段,应在上午六点前清场、保洁,恢复交通条件。

  (四)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中心城区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2.5 m以上硬质封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施封闭拆除。

  2、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拆除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确因喷淋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须经企业聘请拆除施工专家审查同意,可采取其它降尘措施。

  3、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不得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并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做到及时清运。

  4、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5、房屋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及时移交建设方,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空旷场地应设置砖砌围墙,并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四、建立扬尘控制信息报送和奖励机制

  (一)建立扬尘控制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各省辖市每季度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工作情况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包括本地区扬尘控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做法、经验亮点以及本地区扬尘控制较好的工程项目等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归纳总结,对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情况予以通报,并分别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较好和差的项目、单位进行表扬和批评。

  (二)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对全面推行建筑工业化、预制构件装配式项目,施工现场节能环保示范效应较好,有效减少施工造成的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省级文明工地。

  五、加强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强化扬尘控制保障支撑

  建筑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投标报价中不应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竞争报价中。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文件规定,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各级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监督登记时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计取资料核查审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健全举报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鼓励社会对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公布群众举报受理电话。对扬尘控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律作为不良记录上网爆光。凡因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突出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经查证属实受到处罚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对已取得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将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安全业绩信用评价范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电话:025-51868643,传真025-51868644,邮箱:55586521@qq.com。投诉内容应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区域、施工单位名称、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扬尘污染取证时间、造成扬尘污染事实的相关文字表述的电子材料,以及能反映施工现场造成明显扬尘污染事实、工程总体视貌和主要出入口施工单位名称图牌的连续视频纪录,便于核查辩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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