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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

江宁建字【2012】21号

 

全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增强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筑工程主要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全面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减少一般等级事故和事故隐患的发生,确保全区建筑工程的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字〔2010〕1号)等相关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江宁区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责任主体、项目部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能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

       (1)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合法有效的施工许可等手续,手续办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进场。

       (2)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和地面安全隐患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要提供平整的施工现场和项目部的办公、生活场地。经建设行政主管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3)在编制建筑工程经费预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照建筑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2%计取建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基本费,并负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少于基本费6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

       (4)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施工时节、危险施工部位(如深基坑、网架、索膜)等,应组织勘探和设计等相关单位到施工现场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交底与结构稳定性等安全技术告知与交底工作。

       (5)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或更改施工图纸,不得将工程(包括部分工程、附属工程)直接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所有分包必须办理合法的分包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

       (1)组织、协调、督促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自查,配合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检查。

       (2)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3)及时协调和处理各施工单位(如总包单位、土建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相邻施工单位以及影响现场周边生产、生活等单位的施工矛盾,提供在建工程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资料。

       (4)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企业举报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

       (1)施工企业的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此负总责,同时,应指定一名企业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3)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4)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5)按照企业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人数的配备标准为: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交通工具。

       (6)负责向施工项目部委派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的人数应达到:建筑面积1万m2及以下或造价在5千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建筑面积1万至5万m2或造价在5千万至1亿元的工程项目不少于2人;建筑面积5万m2及以上或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于少3人,且须按专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批,并适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指派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技术总工到现场进行安全技术把关,安排专人承包负责,负责检查和验收。

       (7)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会议、检查、教育培训、对施工项目部的考评与奖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等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狠抓项目部的工作落实,建立规范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8)做好对建筑工程关键部位和重

       时机的隐患排查工作,如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浇筑混凝土前的模板支撑安全复查、重大节日前的安全检查和春节后项目复工的安全巡查等。

       (9)所属施工的工程项目因存在事故隐患,被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建筑施工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筑工程施工暂停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负责组织复查并整改到位后,方可在项目“整改完成报告书”和“复工申请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10)每月组织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指定专人、限时整改到位,并留有书面文字记录。对施工项目部报告的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由施工企业协调解决。

       (11)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会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分管领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主要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和上级会议精神,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留有书面会议记录。

       (12)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建立教学机构,完善教学设施,制定教学制度,并按规定对企业管理人员和项目部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培训。

       (13)按时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及培训,江宁区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14)主动接受监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对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认真及时地组织学习和落实,对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安全监督文书按要求整改和回复。

       (15)制定企业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16)及时、如实地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伤和事故。

       2、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

       (1)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此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带班制度,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施工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专职安全员、各工种班(组)长和分包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承建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审查合格,并办理了合法的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5)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对建筑从业人员的考评与奖惩、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措施等,并抓好落实。明确专人,按照统一的内容和分类,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资料。

       (6)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分校,建立教学机构,完善教学设施,认真组织并落实好对新进场招录、岗位工种调换、春节后复工和季节性转换等时段的全体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留有书面教育记录。

       (7)结合工种实际,无偿为从业人员配备或发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8)认真编制、审核和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按方案要求严密组织施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必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完毕后,并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作业,并适时邀请专家组成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把关。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要在施工现场,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9)每周要对大型机械、模板支撑、外脚手架、施工用电、卸料平台、钢结构安装、基坑和职工饮食住宿等危险性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专职安全员、建筑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指派专人负责整改到位,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10)每周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邀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等参加,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和上级会议精神,分析项目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留有书面会议记录。对施工项目部不能解决的安全生产难题,及时向施工企业报告。

       (11)主动接受建设单位、监理项目部、施工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对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认真及时地组织学习和落实,对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各类安全监督文书按要求整改和回复。

       (12)制定项目部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定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并在项目部醒目位置公布救援人员、车辆和医院等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配备一定数量的卫生急救药物。

       (13)快速、如实地向施工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伤和事故,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

       3、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

       (1)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巡查,发现事故隐患或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情况要及时制止,并采取果断措施对事故隐患予以消除。当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时,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留有相应的书面记录。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专职安全员要在施工现场,监督安全作业。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设备的资格证书进行检查,严禁无证人员和设备上岗作业,制止施工现场各类违章作业行为,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3)认真完成项目经理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会议,如实报告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并负责记录和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

       (4)主动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等会议,并按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要求检查落实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项目经理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4、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

       (1)积极参加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组织的新招聘进场、岗位工种调换、春节后复工和季节性转换等时段的“三级”安全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防护技能。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刻掌握自身健康状况,如遇有身体不适应请假休息。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带病作业、不违章操作、不野蛮施工。

       (3)主动接受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指出的安全问题要虚心接受、立即改正。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在证件规定的工种和有效期限内。

       (5)有权拒绝在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现场已存在事故隐患或机械设备出现明显故障等情况下施工作业,并有义务向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报告,也有权力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三)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在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还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标准具体如下: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至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的5‰。

       3、专业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批和审核,专业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核结束后,还应报项目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展开作业。

       4、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在各自施工阶段遇有交叉作业时,专业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协调。

       5、参加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项目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安全生产建议。

       6、主动接受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对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认真及时地组织学习和落实,对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各类安全监督文书按要求整改和回复。

       7、快速、如实地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伤和事故,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

       (四)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1、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

       (1)监理企业的法人是所属监理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此负总责。同时,应指定一名企业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此项工作。

       (2)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字(2010)1 号”文件要求配备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具体标准参照《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数量标准》。

       (3)督促监理项目部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和要求监理施工项目部,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规定和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会议、检查、教育培训、对监理项目部的考评与奖惩等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狠抓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落实,建立规范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4)所属监理的工程项目因存在事故隐患,被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建筑施工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筑工程施工暂停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负责组织复查并整改到位后,方可在项目“整改完成报告书”和“复工申请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5)每月组织对所属监理项目部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监理项目部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和监理的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指定专人、限时整改到位,并留有书面文字记录。教育项目部监理人员严格对施工项目部的监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会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分管领导、各监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主要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和上级会议精神,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留有书面会议记录。

       (7)按时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及培训,江宁区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8)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对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认真及时地组织学习和落实,对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安全监督文书按要求整改和回复。

       (9)及时、如实地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伤和事故。

       2、监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

       (1)项目总监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此负总责。

       (2)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安全监管内容和要求。

       (3)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和要求监理施工项目部,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规定和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会议、检查、对监理人员的考评与奖惩等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规定和措施,并抓好落实。明确专人,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理管理资料。

       (4)认真审批、审核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要求严格组织施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的专家人员资格和论证过程实施监督,并适时提醒施工单位邀请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把关。

       (5)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旁站制度,对发现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苗头,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和书面报告。

       (6)督促施工项目部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如教育制度、检查制度、劳动用品防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并对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由监理人员审查、审核、审批、验收、把关的工作内容,必须确保符合规范规定要求后,方可签字或盖章。

       (7)安排监理人员每天对大型机械、模板支撑、外脚手架、基坑、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一次有重点的安全巡查,每周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认真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设备的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和设备上岗作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专职安全员、建筑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监督施工项目部整改到位,并留有书面工作记录。

       (8)每周主动参加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指出项目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留有书面会议记录。

       (9)积极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项目部在影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中的矛盾,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处理与分包单位之间因施工进程造成的安全生产问题,防止因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或施工交叉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10)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管,对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下发的各类文件认真及时地组织学习和落实,对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安全监督文书按要求整改和回复。

       (11)快速、如实地向监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伤和事故,并协助施工单位保护事故现场。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发生较大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1、对涉及到的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监理企业在全区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给予停工整改。

       2、责令建设、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停业整顿,施工(总包和分包)、监理企业停业整顿并暂停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事故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停业整顿并暂停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3、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施工和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2年内取消在我区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的资格,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专职安全员C类证书。

       5、建议安委会事故调查组按处罚标准的最高额度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6、外地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监理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全区通报批评并在江宁建工网上公布,对各方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8、记入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誉档案。

       (二)发生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1、对涉及到的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监理企业在全区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给予停工整改。

       2、责令建设、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停业整顿,施工(总包和分包)、监理企业停业整顿并暂停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时间不少于1年,事故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停业整顿并暂停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3、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施工和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1年内取消在我区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的资格,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专职安全员C类证书。

       5、外地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监理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到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全区通报批评并在江宁建工网上公布,对各方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7、记入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誉档案。

       (三)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处理

       1、发现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较多时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发现严重事故苗头或重大事故隐患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暂停施工的工程项目经检查下达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不执行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暂停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业务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逾期不整改或不执行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没有尽到法定监理责任)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暂停在我区承接新的监理业务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各方责任主体,全区通报批评并在江宁建工网上公布,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4、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誉档案。

       (四)发现违法违规施工问题的处理

       1、施工单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文明施工达不到规定标准和不执行暂停施工的,一律处罚施工中标单位。

       2、施工单位在我区的工程一年内有3个以上(含)项目或一年内同一项目被两次(含)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文明施工达不到规定标准被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暂停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全区通报批评并在江宁建工网上公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3、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我区半年内有3个以上(含)无故不参加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例会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暂停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全区通报批评并在江宁建工网上公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4、省、市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上问题较多或严重,被书面通报批评或会议点名批评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暂停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5、施工和监理企业被停业整顿要求恢复投标资格的,必须向我局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经我局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后,方可恢复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投标资格。

       6、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未落实带班检查和带班作业制度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处理额度的上限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考评与要求

       (一)考评分为定期考评与随机考评,定期考评每半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考评,随机考评依据日常发生的情况及时予以考评,年度将定期考评与随机考评相结合,作为确定企业的信用评定等级的重要内容。

       (二)对年度执行《实施办法》严格认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优先推荐诚信建设和文明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年度执行《实施办法》工作不落实、被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取消各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三)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项目部、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能落实到位,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企业负责、职工生命负责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用严格、精细、务实、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隐患,努力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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