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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江宁区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江宁区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落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创精品工程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管理,提高混凝土工程结构全寿命周期,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明确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强化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效减少和杜绝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且在施工生产活动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项目均适用此《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2>211号)

       (四)《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五)《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GB50204-2002)。

       (六)《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管质〔2009〕29号)。

       (七)《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

       (八)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工字<2008>45号)

       (九)《江宁区建设市场诚信保证金暂行办法》(江宁政发<2009>190号)。

       三、对相关各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一)对相关各责任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

       1、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要求

       (1)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使用外地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还应核验该企业在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办理的备案证明。

       (2)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监理。

       (3)混凝土施工现场坍落度检测和混凝土试块制作及养护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混凝土试块制作的见证取样由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负责。混凝土试块的制作程序严格按国家《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1-2002)有关要求执行,施工现场混凝土试模几何尺寸统一为150mm×150mm×150mm,混凝土试块制作完毕后,由质检员刻写制作日期、部位、强度等级和见证取样人员证书编号。不得留有未标识的空白试件,严禁委托其他单位代替制作试块。

       (4)混凝土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组数的留置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七节7.4.1条(第1、2、3、4款)和附录D.0.1的规定执行,且混凝土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组数按分部工程同强度等级的均不应少于3组。

       (5)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已审批通过的具体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混凝土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有温湿度记录台帐,应设有专人管理。

       (7)施工现场混凝土交货检验和浇筑时,监理单位必须进行旁站,对混凝土施工质量和试块留置负有监管责任。混凝土试块送检测单位时,监理单位必须派见证取样人员同往见证。

       (8)当现场混凝土构件平均碳化大于3.0mm时,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从耐久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2、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要求

       (1)在江宁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开展业务前到区建工局建管科登记,并予每年9月底之前携带相关文件到区建管科进行年度登记,建立企业信息。未登记的企业不得在江宁行政区域内承接预拌混凝土业务。

       (2)混凝土中用砂应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机物等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混凝土中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试和水泥的适应性检验;混凝土中掺用的粉煤灰应为一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应大于5%),混凝土拌制时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

       (3)在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由第一车随车携带《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安排专人对所供应的混凝土工程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并及时进行回访。发现施工现场有严重违规操作并不听劝阻的,及时书面向业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混凝土施工现场指导人员由具备建筑施工和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书面告知建设(监理)单位。

       (4)混凝土生产单位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强度,28d龄期后,应及时将强度检验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

       (5)严禁为施工现场提供或代制作代养护混凝土试块。

       3、对检测单位的要求

       (1)各检测单位应加强对一线检测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公布上墙。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2)各检测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不合格检测报告的上传工作,检测数据上传及时、准确、真实。

       (3)规范企业的质量行为,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中“业务受理、检测实施、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样品处置、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

       (4)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聘用社会上钻孔人员实施操作。混凝土芯样的加工和强度试验严格按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5)严禁到施工现场接运混凝土试块。

       (6)检测单位应加强送检混凝土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标识控制,对未在试块表面刻字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时不得加盖“有见证检测”章。检测单位在接收混凝土试块时,应核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人员是否共同送样及其见证取样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收样。

       (二)预拌混凝土浇筑中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督促施工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并到区建工局分包中心(监管科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有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得选用受到市场准入限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

       (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到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做好浇筑前的安全检查和浇筑中的安全防护工作。

       (3)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混凝土浇筑场地,及时协调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浇筑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分包或购销合同,并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能,合同签署后到区建工局分包中心(监管科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选用受到市场准入限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

       (2)负责按程序编制拟浇筑的基础、构造柱(梁)和模板等构造支撑的专项搭设方案和《混凝土浇筑方案》,对高大模板支撑的专项搭设方案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市住建委专家库内人员)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严格按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3)及时对各类模板支撑的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到搭设人员持有脚手架搭设证书上岗作业。对已搭设完毕的各类模板支撑,应按照《模板支撑检查验收单》上的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检。

       (4)在施工区域内,为混凝土泵车提供夯实平整的道路和停车作业地点,泵车停车作业地点必须避开高压电线和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

       (5)使用混凝土布料机进行布料作业时,不得将布料机直接放在钢筋上,应按规定搭设牢固的平台架,平台架的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搭设完毕的平台架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及时按规定将浇筑作业面的临边防护设置到位。

       (7)负责对混凝土泵车操作工的资格证书、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泵车型号及年检合格证书进行审查。

       (8)监理单位没有签署《混凝土浇筑令》的,一律不准进行预拌混凝土浇筑作业。

       3、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混凝土泵车操作工资格证书和混凝土泵车的年检合格证书。

       (2)负责对工程项目拟浇筑的基础、构造柱(梁)和模板等构造支撑的专项搭设方案进行审批,并对搭设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搭设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架子工的有效证件方可进行搭设作业。

       (3)负责对工程项目已搭设完毕拟浇筑的基础、构造柱(梁)和模板等构造支撑,按照《模板支撑检查验收单》上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还应对浇筑作业面的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签署《混凝土浇筑令》;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或拒不执行整改而强行浇筑的,及时向建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汇报和举报。

       (4)负责对混凝土泵车在施工区域内的行驶道路和停车作业地点基础的平整稳固性及混凝土泵车悬臂旋转半径内的安全性(如高压电线)进行审查。

       (5)负责对《混凝土浇筑方案》中使用的混凝土泵车型号、混凝土布料机操作平台架的稳固性、浇筑方法和浇筑顺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6)混凝土浇筑时实行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做好浇筑中的安全防护工作。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预拌混凝土泵送作业操作工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按混凝土泵车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进入建筑施工现场作业的混凝土泵车型号应符合《混凝土浇筑方案》中的要求,并保证混凝土泵车持有效的年检证书。

       (3)预拌混凝土泵送作业操作工在混凝土浇筑作业前,应主动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混凝土浇筑令》,没有《混凝土浇筑令》的,不得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4)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混凝土泵车行驶道路和停车作业地点的稳固性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混凝土泵车安全作业条件的,不得强行冒险作业。

       (5)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抛洒滴漏。

       四、预拌混凝土浇筑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一)混凝土浇筑作业前,应对进入浇筑现场的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教育,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浇筑现场。

       (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工程项目部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组织指挥、旁站监督。

       (三)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指定专人对正在浇筑的构造柱(梁)或模板支撑的稳固性进行观测,如遇有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失稳时,应立即停止浇筑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不得组织人员冒险强行浇筑。

       (四)混凝土浇筑作业时,浇筑作业现场的各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配备专用开关箱,振捣工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作业,电源线应无破损且不得缠绕在钢筋上。

       (五)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应停止浇筑作业。

       (六)在市民集中居住区域内,需在当日21时至次日6时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应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夜间浇筑作业。

       五、罚则

       (一)违反本规定,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凡不按规定留置制作混凝土试块或混凝土试块强度明显异常的、不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有资质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有关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监理单位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按《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三)预拌混凝土单位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违规操作按《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违反本《实施办法》或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的,导致发生较大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影响恶劣事故的,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理,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江宁区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市场行为监管的若干规定》文件的规定执行;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处理,限制市场准入1年并通报全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法人进行约谈问责,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的不良行为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挂钩。重新准入的参照《江宁区建设市场诚信保证金暂行办法》文件的标准收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保证金100万元。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或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导致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理,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宁区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市场行为监管的若干规定》文件的规定执行;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处理,限制市场准入半年并通报全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法人进行约谈问责,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的不良行为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挂钩。重新准入的参照《江宁区建设市场诚信保证金暂行办法》文件的标准收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保证金50万元。

       (七)违反本《实施办法》或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导致发生事故隐患或工伤事故的,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理,按照《江宁区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市场行为监管的若干规定》文件的规定执行;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处理,限制市场准入3个月并通报全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法人进行约谈问责。重新准入的参照《江宁区建设市场诚信保证金暂行办法》文件的标准收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保证金30万元。

       六、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对收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保证金的形式及使用范围,严格参照《江宁区建设市场诚信保证金暂行办法》(江宁政发<2009>190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且同时废止《南京市江宁区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控制暂行办法》(江宁建字<2011>73号)。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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