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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限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237号令)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土方运输、渣土处置的监管和工地外侧道路保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地铁指挥部、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及各功能板块指挥部等应加强对各责任区域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江南八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单位自有房屋拆除工地、小区环境整治出新工地的监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

  三、明确主体责任,促进施工现场管理

  (一)建设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组织责任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文明施工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须明确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合理安排工期,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确保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支付到位。

  3、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做好现场管理,特别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4、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平台的设置,并报工程监督机构验收。

  5、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明确一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负责驶出车辆的清洗及工地内外道路的清扫保洁,并与施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费用支付及赋予施工企业的管理权限,此协议作为建设单位与工地内所有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附件;工地内各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服从负责工地清洁保洁的施工企业的管理。

  (二)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责任单位,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结合周边环境和现场管理标准组织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和建立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应执行施工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和施工前交底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加大资金与人力的投入,确保各项文明施工措施落到实处。

  3、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冲洗设备,负责冲洗平台的维护,建立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确保泥浆不外溢,车辆不带泥上路。

  4、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必须完成基坑外侧与场内主要道路之间、操作场地的地面硬化;裸露的土方、易扬尘材料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周期内负责施工现场门前卫生保洁工作。

  6、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土方及混凝土承运单位的文明施工教育与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建立程序检查及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的工程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四、明确监管措施,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指挥部等要切实摸清区域内工地情况,发现问题限期督促整改,要以场地平整、桩基施工、土方开挖、渣土运输以及房屋拆除为重点强化工地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立开工前的验收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台的设置及管理职责等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和渣土准运手续,建设单位强行施工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向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报告。

  (二)实施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制度。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文明施工长效监管机制,健全文明施工和诚信评价体系,对文明施工管理不力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实施全过程评价机制,对地基基础施工阶段严重违反文明施工标准的工程项目限制参与文明工地的评比;对通过文明工地考核的施工现场,后续施工阶段严重违反文明施工标准的,取消该项目文明工地资格。

  (三)严格实施红黄牌警示和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对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或被市民投诉存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地,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其责令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规定时间没有整改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黄牌警示,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两次黄牌警示的给予红牌警示。行政处罚及红黄牌信息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平台发布,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对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限制在我市建设工程市场投标。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3、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4、拆除(待建)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5、小区环境整治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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