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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宁建质字〔2011〕462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或现场抽测。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现场取样及送检、现场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的制作及养护、现场抽测的见证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见证员号等基本信息书面告知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见证人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五、见证人员对所见证的取样送检委托,应在检测机构的检测委托单上签字并加盖见证人员印章。对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的抽样或者现场检测,应在检测机构现场抽样记录或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加盖见证人员印章。

  六、见证人员对所见证取样及送检、现场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的制作及养护、现场抽测的项目,分类建立登记台账,相关记录应归入工程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标准养护设施,并负责标准养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以确保现场制作的标养试块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养护环境条件。标准养护设施应由专业机构设计、制造,且具备环境自动监控、自动记录、环境记录保存功能。  

  八、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取样员,取样员应取得试验员资格证书。取样员负责施工现场材料的取样、送检、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制作及养护等工作,应做好取样记录、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制作、试块养护条件监控等记录,试块养护记录作为试块标准养护的依据。取样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九、取样员应在见证人员的旁站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施工现场的检测对象中抽取、制作试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样品,并送至检测机构。

  十、检测机构收取样品时应认真核对见证人员资格,对收取样品时见证取样送检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有效的见证取样送检、或现场检测,检测机构应在相应的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及见证人员印章编号,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章”。未经有效见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有见证检测报告,

  十一、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监督,无见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资料。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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