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分类: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2008-09-28 09:19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分类: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2008-09-28 09:19
苏建科〔2008〕26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门窗是建筑节能的关键部位,提高外窗的热工性能可以明显改善建筑热环境,节能效果显著。应用外遮阳系统可以减少阳光照射和辐射,起到隔热效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及外遮阳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我省民用建筑中应当全面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和复合卷帘式和水平百叶式等各种建筑遮阳技术;禁止使用32系列实腹钢窗、25和35系列空腹钢窗、非断热金属型材制作的单玻窗、单腔结构型材的PVC-U塑料窗、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窗等非节能门窗。积极推广门窗节能改造技术和门窗玻璃贴膜技术,推进既有建筑门窗节能改造。
2、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正确选用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技术。必须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选择门窗规格、型号,并具体说明采用的外遮阳措施。采用固定外遮阳的应有构造设计详图。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环节对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措施审查把关。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4、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采购、招标。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设计图、安装节点大样图或选用标准图,交设计单位审核并纳入施工图。
5、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做好节能门窗进场见证抽样复验工作,重点检查进场与送检产品是否一致。加强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的质量控制。
6、开展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推广认定管理。省建设厅委托厅科技发展中心对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实行推广认定。各地建筑工程应选用获得推广认定证书的产品,并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
7、推动门窗性能标识工作。申请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企业可与推广认定工作一并进行产品性能检测。有关性能标识工作按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执行。
8、省建设厅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将把检查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技术应用工作情况列入专项检查内容。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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