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
- 分类: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2004-12-30 17:37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
- 分类: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2004-12-30 17:37
苏建工[2004]45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监理安全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学习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大《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制定监理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切实提高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监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条例》中的监理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 213号)规定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报审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批手续齐备,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等,同时应附计算书、安全验算结果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同时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对其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负责。
2、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报审资料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等。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工程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应当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现场用表B2表)的形式发出;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以“工程暂停令”(监理现场用表B1表)的形式发出。
4、施工单位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必须等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才能以“工程复工报审表”(监理现场用表A6表)的形式提出复工申请,待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复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或拒不按监理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将报告抄送建设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四)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理,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
3、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监理单位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责任而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工作联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对紧急情况下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电话等方式报告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安全责任。否则,因之而产生的后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七)工程监理单位因履行监理安全责任而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工程建设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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