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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建建[2003]24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建管)局、市政公用局、建设工会,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开展创建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活动,规范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行为,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并于2003年7月2日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八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 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分别占总分的55%、35%、10%,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85分以上的工程及其承包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经审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省级文明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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