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建工局《关于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分类:行业资讯
- 发布时间:2016-11-09 12:08
南京市江宁区建工局《关于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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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09 12:08
江宁建字(2016)74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及拆卸单位:
今年以来,区内外已连续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倒塌事故,事故影响恶劣,教训极为深刻,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损失,给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带来很大影响。分析每起事故原因,集中暴露出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为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平稳有序发展,现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凡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用于记录塔机操作细节以及作业时统计的电子记录设备),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必须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凡未按规定安装上述设备的,监督检验机构一律不得发放《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证》。
二、全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维护保养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转入下一工地安装前,必须组织具有相应维保能力的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并留有书面的维保记录;同时,将维保记录作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必备资料进行审核,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一律不得发放《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证》。
三、依据《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技术规程》(DGJ32/166-2014)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前,监理单位必须督促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底座与基础节(或加强节)、基础节(或加强节)与标准节和各标准节之间的连接处进行拆解,对拆解下来的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发现高强度螺栓不符合规定的,必须立即对高强度螺杆和螺帽进行更换(高强度螺杆和螺帽必须同时具有合格证和出厂证明);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对各连接处的拆解情况留有影像资料,并将影像资料作为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附件进行留存,凡未完成履行拆解的,一律不得安装;一经查实,监督检验机构一律不得发放《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证》。
四、建筑起重机械在监督检验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拆装单位负责人必须到场配合。
五、建筑起重机械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施工(或使用)单位单位不具备维保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能力的第三方进行维保。维保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维保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各方职责。维保时,维保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细致的维保,施工(或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在现场旁站,并留下详实的书面维保记录。
六、凡在我区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的,我局将按照下列条款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或拆除)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的: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施工单位、监理和安装单位进行约谈问责,并暂停使用、监理和安装单位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监理和安装(或拆除)业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
2、造成人员伤亡1人的,对施工单位、监理和安装单位进行约谈问责,并暂停使用、监理和安装单位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监理和安装(或拆除)业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造成人员伤亡2人及以上的,对施工单位、监理和安装单位进行约谈问责,并暂停使用、监理和安装单位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监理和安装(或拆除)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的: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施工(或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约谈问责,并暂停使用、监理和安装单位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和监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
2、造成人员伤亡1人的,对施工(或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约谈问责,并暂停使用和监理单位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和监理业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造成人员伤亡2人及以上的,对施工(或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约谈问责,并暂停使用和监理单位在我区承接新的施工和监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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