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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4〕390号

 

各区(园区)工程监管部门,市各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注销)、安装(拆卸)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办理流程,明确职责,同时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市级权力下放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建、市政(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装、拆卸、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内容包括: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使用注销、产权注销等手续。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单位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转让、变更和报废前应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在鼓楼、建邺、玄武、秦淮、栖霞、雨花六区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安监站窗口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注册地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的,在所在区监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

  三、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告知其工程监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参见附件一)。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监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前,应当及时向其工程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参见附件二)。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与注销手续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均由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原则是谁负责监管工程,谁负责工程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工作。各区(园区)负责监管工程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与注销手续及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区(园区)监管部门负责;市监管房建工程、市政(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与注销手续及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各安监机构负责。

  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经我委报省厅布点规划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全市所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产权备案—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注销—产权注销程序进行。各区(园区)监管部门、市各安监机构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地抓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遏制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附件: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与注销表格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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