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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3〕65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精神,推动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和《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业务,须有驻本省固定办公地点及机构,并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分为企业核验和单个项目核验。单个项目核验前,须先办理企业核验,核验手续受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驻苏办公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管县),审核机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核验材料,按照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企业核验流程(附件1)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并核验资料原件、实地查验办公地点;对核验合格的企业,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盖章,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点击通过。初审通过后由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向省厅提出终审核验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结合企业、监理从业人员的市场信用情况,对核验合格的企业,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在系统内予以审核通过。

  三、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江苏承接监理业务实行单个项目核验制度,且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验手续。单个项目核验项目在县(市)的,核验手续先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审通过后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管县除外);项目在省辖市市区的,直接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省外企业核验材料,按照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单个项目核验流程(附件2)办理;对核验合格的企业,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单个项目核验申请表》上盖章,并在系统内予以审核通过。

  四、为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理企业核验工作效率,方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跟踪动态监管,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企业、人员、项目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要求进行网上审核。

  五、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歧视性的、非平等的壁垒阻止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当地监理市场。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立即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六、各地对核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办理资质核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在“系统-信用管理-诚信记录维护”内予以上报。

  七、各地要加大对核验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对核验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围标串标,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苏核验相关材料,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并严格执行统一的核验流程、要件和时限,办理情况在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厅将不定期的对各地核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照要求执行及执行不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我厅将进一步研究制定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苏核验有关政策,出台加强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相关规定。规定出台前,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核验工作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十、本通知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陈玉光、陈莹,025-51868741、51868738。

  附件:

  1、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企业核验流程

  2、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单个项目核验流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1: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企业核验流程

  一、申请流程

  1、首次申请企业请持企业介绍信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信息中心窗口办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联系方式: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23号窗口,联系电话:025-51868246。

  2、登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jscin.gov.cn)”,进入“在线办事-信息系统-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资料下载”,下载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驱动,安装设置完成后,连接读卡器,通过读卡器将人员信息入库(该步骤可以由企业自行购买读卡器录入,亦可携带身份证原件至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3、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内,按照顺序分别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人员信息”、“人员培训报名”等内容以后,点击“企业核验申请”和“人员核验申请” 上报,分别打印生成“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

  4、在人员资格核验申请前,驻江苏从业人员(含驻苏负责人)应当同步通过系统报名参加培训教育,报名确认后即可办理核验手续,并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参加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下一年度必须重新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其他培训有关事宜按《关于对省外进入江苏从业监理人员进行培训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3])31号)执行。报名单位: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南祖师庵7号,联系电话:025-83300125。

  5、企业携带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驻苏办公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管县)初审。核验合格初审部门将企业及人员核验信息点击通过后,由企业携带审核合格的一套申请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审核。

  二、申请资料

  (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办理企业资质核验提供的资料:

  1、网上打印生成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签署的企业驻江苏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6、企业驻苏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近期三个月的工资单及社保凭证;

  7、企业驻苏办事机构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办公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并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为租赁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近期三个月的工资单及社保凭证。

  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后归还;相关材料用A4纸单面复印加盖印章后按顺序简易装订两套分别提供给初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留存(其中第1项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办理人员资格核验提供的资料:

  1、网上打印生成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一式四份);

  2、进入江苏从业人员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近期三个月的工资单和社保凭证。

  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后归还;相关材料用A4纸单面复印加盖印章后按顺序简易装订两套分别提供给初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留存(其中第1项留存原件)。

  三、其他要求

  1、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一次提供的数量为核验有效期内(一年)使用的人员数量,中途不予增加和更换。

  2、企业在核验有效期内核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附件2: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

  单个项目核验流程

  一、申请流程

  1、登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项目核验申请”填写相关项目信息提交后,打印生成“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单个项目核验申请表”。

  2、企业携带相关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单个项目核验项目在县(市)的,核验手续先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对核验合格的企业,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单个项目核验申请表》上盖章,并在系统内将项目信息点击通过后,由企业携带相关材料至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审;项目在省辖市市区的,直接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申请资料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单个项目核验提供的资料:

  1、网上打印生成“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单个项目核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

  3、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身份证、任职文件、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近期三个月的工资单和社保凭证。

  以上资料为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个项目核验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的资料,且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用A4纸单面复印加盖印章后按顺序简易装订供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其中第1项留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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