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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的通知

宁建安监字〔20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十项扬尘防控措施的要求,提高我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预算,并保证该项目费用按规定支付到位。

  二、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内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管理,保持现场文明施工条件和状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必须明确一家施工单位负责驶出车辆的清洗保洁及施工现场内外道路的清扫保洁,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费用支付及施工单位的管理权限,此协议应作为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所有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附件,施工现场内的各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服从负责工地保洁的施工单位的管理。

  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对照《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管控专项整治验收细则》(附件一)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新开工建设项目验收表及相应图片资料作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附件材料提交我站。

  五、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及时督促施工现场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特别在工程开工、收尾阶段,对土方开挖及运输、围挡拆除后的室外工程和绿化等施工,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六、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工前结合施工特点、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组织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执行施工人员上岗前文明施工教育培训、施工前交底制度,明确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人和现场冲洗、清扫保洁人员,并在现场主要出入口外侧对扬尘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公示(详见附件二)。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落实旁站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的工程,要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

  八、已提交安全监督备案申请的工程项目,经核查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不予备案,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并擅自开工建设的,报市住建委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九、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的存在文明施工问题的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亮牌处理;亮牌的解除,须由被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期限前向我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符合解除条件的,报市住建委解除。

  十、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现场未封闭施工、场地道路未硬化处理、出入口未设置冲洗装置、车辆带泥上路、裸露土方或易扬尘材料未采取覆盖措施、现场搅拌混凝土等情况,造成扬尘污染的工程项目,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凡被亮牌处理、行政处罚及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文明工地评比;已取得文明工地称号的,予以取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管控专项整治验收细则

            2、房屋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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