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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苏建工(2003)3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三年二月九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

  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核定的工程类别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工程类别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十四个工程类别(附件1)。

  工程监理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工程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在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且专业配套;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具有与开展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6、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工程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在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5、具有与开展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6、近三年内监理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企业增项资质标准:

  (一)主项资质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

  (二)增项资质的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增项资质标准(附件2)要求。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丙级、乙级资质或资质年检时,可有一定比例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视同为资质标准要求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其比例不超过20%。

  第七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丙级资质标准前五项的要求。

  第八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个工程类别资质的,应当选择一个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的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监理企业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资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验手续。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资质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附件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质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乙、丙级资质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与企业资质年检同时进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在申请材料收齐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初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审批程序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申报监理企业,予以批准,并将批准结果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告;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申报监理企业,将不予批准,并告知申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二十条    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已有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严重违反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的丙级监理企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在批准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办理国家监理工程师或省监理工程师的新注册预备案

  或注册变更手续后,方可领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在一;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规定同时向省建设行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服从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禁止其他部门设置类似于监理资质的资信、许可等.或注册变更手续后,方可领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自动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规定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招标投标代理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的资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服从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禁止其他部门设置类似于监理资质的资信、许可等工程监理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人员严禁虚设或挂靠。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施工企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

  第二十九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本省境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具体内容另行规定)一律记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年检。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年检,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登记注册于本省的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年检后,应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年检。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于每年一季度进行。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都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资质年检。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接受资质年检,应当按资质年检材料的具体要求(附件

  4)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质年检表和有关附件材料。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附件5)进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年检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年检工作,并公示年检审核意见,公告年检结论。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的,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数量或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在过去一年内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    资质年检中对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同时进行审查,增项资质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相应增项资质标准的,年检结论为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相应增项资质标准的80%的,年检结论为基

  本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未达到相应增项资质标准的80%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十条    已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工程监理企业,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资质增项。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四十三条    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下一年度资质年检合格的可重新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

  第四十四条    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资质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年度年检结论公告后一个月内收回,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逾期不交回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外,同时注销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申请监理资质的资格和注销所有监理人员在该企业的岗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必须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甲级监理企业还应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监理企业应在声明作废后一个月内,持遗失声明原件、申请补办资质证书报告逐级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逐级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监理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他变更手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企业变更名称,还应当同时按规定办理注册监理人员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和年检,将由书面材料申报逐步过渡到“江苏建设信息网”上申报。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类别及等级(略)

  2、申请增项资质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标准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和有关要求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附件材料和有关要求

  5、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的程序和要求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建设部制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江苏省建设厅制表)

  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江苏省建设厅制表)

  9、工程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10、工程监理企业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11、工程监理企业其他中级职称以上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

  12、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跨项证明

  13、近三年内监理业绩一览表

  14、本《细则》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2:

  申请增项资质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3人。

  2、冶炼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3人。

  3、矿山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4、化工石油工程:甲级资质15人,乙级资质10人,丙级资质5人。

  5、水利水电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6、电力工程:甲级资质12人,乙级资质8人,丙级资质4人。

  7、林业及生态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

  8、铁路综合工程:甲级资质25人,乙级资质15人,丙级资质5人。

  铁路其他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4人。

  9、公路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公路其他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4人。

  10、港口与航道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11、民用机场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

  航空航天工程:甲级资质12人,乙级资质8人。

  12、通信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13、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15人,乙级资质10人,丙级资质3人。

  桥梁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7人,丙级资质3人。

  燃气建筑安装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7人,丙级资质3人。

  地铁轻轨:25人。(包括铁道、道桥、机械设备安装、通信信号专业)。

  14、机电安装工程:甲级资质8人,乙级资质6人。

  附件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和有关要求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必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及报送要求:

  (一)申请甲级监理资质填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应参照由江苏;(二)申请乙、丙级资质填写由江苏省建设厅印制的《;业资质申请表》;(三)甲级资质申请表一般一式四份,报建设部两份,;档一份;乙、丙级资质申请表一般一式三份,省、市、;三、附件材料报送要求:;(一)附件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材料真实性申明;;(2)企业法人营申请表》,其中《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应参照由江苏省建设厅制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格式填写。

  (二)申请乙、丙级资质填写由江苏省建设厅印制的《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申请表》。

  (三)甲级资质申请表一般一式四份,报建设部两份,省、市各留

  档一份;乙、丙级资质申请表一般一式三份,省、市、县各留档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通信、民航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需增填一份。

  三、附件材料报送要求:

  (一)附件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材料真实性申明;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 验资报告;

  (4) 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5) 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章程;

  (6)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工作简历;

  (7)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和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参附件9、10样式填写)及其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经有权部门鉴证的有效劳动合同、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跨项证明(参附件12样式填写)及业主证明等相关材料、社保局出具的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8) 企业其他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参附件11

  样式填写)及其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江苏省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江苏省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经有权部门鉴证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局出具的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9) 主要办公和技术装备的证明材料;

  (10)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申请主项升级的工程监理企业,附件材料中除包含本条第1款

  第(1)、(2)、(5)、(6)、(7)、(8)、(9)、(10)项内容外,还应包含:

  (1)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 企业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 近三年内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参附件13样式填写)及已完

  成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和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3、申请增项的工程监理企业,附件材料中除包含本条第1款第(1)、

  (2)、(7)、(8)、(10)项内容外,还应包含:

  (1)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 增项专业技术设备的证明材料。

  4、申请甲级及甲级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附件材料中可不含

  “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相关材料。

  5、凡是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其申报的国家和江苏省

  监理工程师中仅具有执业资格的,省内人员必须附当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曾注册的证明,省外人员必须附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具有注册资格的,必须同时附注册证及核消注册证明文件。

  6、凡是已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升级或增项,其申报的国

  家和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必须是该企业的注册人员。

  (二)甲级资质申请附件材料一般两份,报建设部一份、省建设厅留档一份,乙、丙级资质申请附件材料一般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方面资质的,须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另行单独装订成册。

  (三)附件材料可用复印件(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必须

  是发证机关专业印制的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对申报材料不全,填报不符合要求,主要数据、印鉴不全,关键性文字难以辨认等材料,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附件材料应按本条第(一)条款规定的内容顺序用A4纸统

  一装订成册,并编目录,打印页码,封面印制申报企业法人全称、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附件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附件材料和有关要求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年检时必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附件材料。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填写及报送要求:

  (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年检时填写由江苏省建设厅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表》。

  (二)《资质年检表》一般一式三份,省、市、县各留档一份,涉

  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资质的,每一项需增填一份。

  三、附件材料报送要求。

  (一)附件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材料真实性申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工作总结;

  5、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国家和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参附件9、10样式填写)及其学历(学位)证明、技术职称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跨项证明(参附件12样式填写)、业主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有权部门鉴证有效的劳动合同;

  7、企业其他中级职称以上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参附件11样式填写)及其技术职称证、经有权部门鉴证有效的劳动合同;

  8、上一年监理工程一览表(参附件13样式填写);

  9、《监理业务手册》;

  10、《江苏省监理企业信用手册》;

  11、其他有关材料(如各类获奖证书等)。

  年检中申报的国家和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是该企业的注册人员。

  (二)年检附件材料一般一份,其中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方面资质的,须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另行单独装订成册。

  (三)附件材料可用复印件,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必须

  是发证机关专业印制的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对年检资料不全,填报不符合要求,主要数据、印鉴不全,关键性文字难以辨认等材料,资质年检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附件材料应按本条款第(一)小条规定的内容顺序用A4纸

  统一装订成册,并编目录、打印页码,封面印制申报企业法人全称,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附件5: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的程序和要求

  一 工程监理企业每年2月份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二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市所属辖区内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还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初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加盖“原件已核”章,签署初审意见,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监理企业年检材料、本地区监理工作总结于每年2月底前报至省建设厅。

  三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复查,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还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复查,并公示年检复查意见。

  四 公布年检结论。

  五 省建设厅一般在收到年检申报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工作,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栏内填写年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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