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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监字〔2015〕2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巡组、住建部、省住建厅以及社会信用办的要求,将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法经营,按章守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现就做好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市住建委建筑市场处、质安处、招投标处、信息中心负责牵头、指导、汇总、公示等工作,并负责对市辖区及各市属区(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

  市住建委直属行业管理部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建管处)、南京市市政管理处(市政站)、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装饰办)(以上三家单位具有资质管理权限)、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站)、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安监站)、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轨道站),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别对承担房建、市政、装饰、轨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工作。其中,承担房建项目由建管处、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完成信用评价;承担市政项目由市政站完成信用评价;承担装饰项目由装饰办、质监站、安监站完成信用评价;承担轨道项目由轨道站、市政站完成信用评价。委其他部门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可以通过上述六家单位统一反映。

  市辖区及各市属区(园)等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市住建委各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属地管理及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的核查、收集、上报工作,并负责汇总各方对参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及业绩的信用信息,将其按工程项目类别(房建、市政、装饰、园林)分别上报市住建委。

  南京市园林局下属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处(园林处,具有资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中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管理。

  二、信用评价方法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和经营行为信息两部分组成,其中经营行为信息又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和行业管理部门均应建立信用管理档案,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对信用管理档案负责真实填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核对和补充,最终双方形成企业和人员全面的信用管理档案。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标准划分为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和业绩四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均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定标准,最终由信用得分来表示其信用状态。

  每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前,由建管处统一扎口提供在宁监理企业名单和基本信息(包括人员信息)并传递给委平台,由委平台公布给评价方(包括建管处、质监站、安监站、市政站、装饰办、轨道站、园林处七家单位)。由上述七家单位根据统一的评价标准分别在委建立信用平台上进行评价打分,其中各站根据自己职能(市场、质量、安全、业绩等)进行操作,然后由委平台统一进行数学叠加(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最后生成监理企业的总分。其中,监理企业业绩评价四家建管部门(建管处、市政站、装饰办、园林处四家具有资质管理权限单位统称建管部门)必须打分,其它各单位也可分别对应某些情况打分。

  三、信用档案的建立

  所有在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必须申领《南京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统一在建管处申办),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监理企业的工程合同备案分别按所承担的项目类别(房建、市政、装饰、园林)在建管处(房建项目)、市政站(市政项目、轨道项目)、装饰办(装饰项目)、园林处(园林项目)进行备案。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资质情况,

  (3)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状况,

  (4)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

  (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2、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主要是在本市承揽工程的业绩,

  (4)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行业管理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四、信息采集和记录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用信息,由各企业自行上报,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各企业自行上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

  (三)不良信用信息除企业自报外,主要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采集、提供和录入,包括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等各类信息。

  (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由原信息提供者负责。各行业管理部门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五)经审核的信用信息构成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档案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六)需对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向原审核部门提出修改申请,说明修改理由,提交修改依据,经审核和公示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五、信用评价计分方法

  (一)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各行业管理部门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档案为依据(参评企业的基础分为80分)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评价出市场行为信用分、质量行为信用分、安全行为信用分和业绩信用分,最终得出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值。

  (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参评起评分为80分,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市场行为30分,质量行为30分,安全行为30分,业绩为10分。总分值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总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参评分为80分,总分值为100分。总分值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总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

  (三)新进企业和人员按照基础分80分对待。

  (四)获奖项目限定为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外地获奖项目不计入评价。因同一事项获多次奖励或处罚的,按其中最高等次计,不重复计算。

  (五)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园)建设管理部门形成的信用信息为依据。拟定于2015年6月份,对监理企业信用进行首次评价。今后一般在次年初开展对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六)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即参评企业和人员得分)于每年度的1~2月份开始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向社会进行公布。3月1日开始启用公布后新的年度评价结果。

  六、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年度信用评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将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将信用分带入招投标环节。

  (二)在工程项目发包中,招标人可将信用信息作为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

  (三)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同时也可做为社会信用信息与其它相关部门共享。

  (四)倡导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七、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

  关于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的信用评价执行的时间待条件具备后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信用评定标准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05月08日

  抄送:省住建厅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05月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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