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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建质字[2011]1184号

 

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 9号)和省住建厅、市安委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频发的态势,结合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重点地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重点 

  1、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情况。重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 16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以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冬季安全施工和消防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临边、洞口、办公生活区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实施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和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情况。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安监机构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情况,对辖区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情况,以及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情况;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控情况;实施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台账资料管理情况等。 

  5、保障性住房建设综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设程序以及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要求。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1] 46号)情况;工程风险管控实施情况;应急预案的制订、应急资源保障及应急演练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11月11日至20日为各安监机构、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1月21至27日为各监督机构抽查,市住建委组织督查阶段;11月28至12月7日为迎接省建设厅抽查检查阶段(具体时间另定);12月8日至31日巩固提高阶段。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委成立以副主任任组长,质安处、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第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安监机构、各企业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四季度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并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检查、迎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安监机构、各区县住建(建工)局要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加大企业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大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工作;安监机构要全面抓好落实,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力并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请各安监机构、各区县住建(建工)局,认真落实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按时报送我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报送时间和内容为:(1)11月14日前报送在建工程目录,目录列表中在建工程应包含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形象进度、开竣工日期等信息。(2)11月27日中午前报送开展检查督查情况的总结材料。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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