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房屋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 分类:行业资讯
- 发布时间:2011-10-08 16:16
关于预防房屋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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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8 16:16
宁建安监字〔201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市安监局监察意见和市住建委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江南八区(含市级统筹保障房)开展预防房屋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专项方案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等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内容
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整治: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明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各类登高作业、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模板工程施工、临边洞口作业等。
2、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企业应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3、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作业。施工现场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现场相应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4、物料提升机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检测验收合格后使用。物料提升机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层联络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物料提升机上料口应装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同时采用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通道口走道板应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边围护应符合要求,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施工外用电梯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应灵敏可靠,楼层门应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措施,电梯轿厢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6、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作业平台搭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业平台严禁超载。
7、脚手架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应作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简称爬架)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爬架每提升一次,都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爬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爬架升降时,应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域进行监护。
9、模板工程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10、吊篮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检测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吊篮悬挂机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外墙施工时禁止采用吊绳或吊板。
11、塔吊安装拆卸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塔吊投入使用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和验收合格,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12、电梯井防护:电梯井门应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电梯井内不超过10m应设水平防护;安装、拆卸电梯井内防护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13、进行屋面施工时,屋面周围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11年10月初至 2011年12月底,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和总结提高等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在宁所属在建工程项目的现状,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10月11日至31日)。各建筑施工企业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检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对整治期间开工的项目,待进入主体阶段后再进行检查。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专项整治,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自查自纠情况要按时报安全监督机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30日)。安全监督机构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组织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
(四) 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2月)。各建筑施工企业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监站办公室(电话/传真:84484332,联系人:龚明,电子信箱:njjzajz@163.com)。安全监督机构会同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系统总结整治经验、取得成效、存在不足和问题,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要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析研究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制定改进的措施办法,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严格实施。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指导、监督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施工现场问题突出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红黄牌警示和行政处罚,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要从重从严惩处。
(三)完善机制,强化标准。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实现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行为和现场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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