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分类:行业资讯
- 发布时间:2011-09-28 16: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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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28 16:11
宁安委字[2011]38号
区县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仅9月份全市建筑行业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l0起,死亡l2人,其中9月25日发生一起死亡三人的较大事故。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加强建筑业安全监管,防止建设领域种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近期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任意压缩工程合理工期,不得要求企业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强化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建筑企业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抽查,每月至少带队组织一次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和整改回复。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对所管理的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工程项目要有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无负责人带班或擅自脱岗的,要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建筑业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以防范管道清疏、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等为重点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成企业的负责人亲临施工现场,挂牌监督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对在排查中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专门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为监管重点,对凡存在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二、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
(一)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要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鼓励企业选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因安全技术问题没有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建筑业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辩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建筑业企业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要完善企业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企业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义务,权利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管理不善或不接受管理、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对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要加强分包单位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三、积极开展“治违打非”行动,加强行业安全监管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
(二)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要认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安全生产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建筑市场准入和部门联动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要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诚信度不高、信誉不好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和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资质及个人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连续发生恶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限制进入南京市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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